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法律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2、國務院可以透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可以透過制定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透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4、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5、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制訂的規章、黨組織、具有公共管理的組織、企業、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法律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2、國務院可以透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可以透過制定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透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4、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5、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制訂的規章、黨組織、具有公共管理的組織、企業、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釋出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根據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透過制定法律來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國務院可以透過制定行政法規來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釋出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尚未指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規章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