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資訊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絡的中間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第一,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一方違約應當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二,除法定情形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第三,合同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要符合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係,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
行紀合同屬於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 ...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1、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2、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 ...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 ...
在我國行紀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透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 ...
行紀合同不屬於代理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 ...
訂立行紀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如下:
(1)明確合同主體
⑵委託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
⑶價格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
⑸酬金
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⑹保管責任
在閤中應載明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 ...
行紀合同的特徵有:
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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