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的適用機關、適用情形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檢察機關對於上述第4、5種情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別強調的是:1、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因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訴案件,不存在緊急情況;2、檢察院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的程式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刑事拘留的性質當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時,為進一步調查,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對其實施刑事拘留。同時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小時以內同時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如果,被拘留人拒絕提供家屬地址或者提供地址有誤,也可能導致家屬無法及時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
被刑事拘留,家屬怎麼辦家屬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決前這段期間,都無法會見家屬。法律規定,在這段期間,只有家屬(直系親屬)委託的律師才可以會見。所以,當接到親屬、朋友被刑事拘留的通知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或者看守所查詢親屬的情況,並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和尋求幫助。
被刑事拘留後無罪釋放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