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地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1)被告知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獲得補償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3)提出意見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可見,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享有反饋意見的權利。
被徵地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1)被告知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獲得補償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3)提出意見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可見,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享有反饋意見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式辦理參保手續。
1、由各被徵地村(社群)提供徵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2、被徵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3、填報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徵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4、由國土資源部門稽核後的《徵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發放《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不滿的解決方法有: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徵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3、如果是非正常徵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4、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現階段農民可運用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解決土地補償標準爭議。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徵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標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徵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