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搶注商標開發產品,應在公告期內提起異議申請。如果對方商標已獲得核准註冊,則可以對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被搶注商標開發產品,應在公告期內提起異議申請。如果對方商標已獲得核准註冊,則可以對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商標被人35類(35類是廣告類)搶注有以下處理方式:
1、如果被搶注商標處於初審公告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2、如果被搶注商標已核准註冊,可以在該商標註冊後五年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被搶注商標屬於馳名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限制。
3、如果被搶注商標在註冊後長期沒有進行使用,可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4、重新註冊商標,商標不能與原商標近似。
第三方搶注商標可以提起異議。提交客戶商標在當地的使用證據,尤其是在搶注方申請日期之前的相關使用證據。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