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計算方法主要依據醫院的診斷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營養費應當依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上的“出院後需加強營養”的說明。根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一般情況下,傷情在輕傷以下,比較輕微且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用賠償營養費。受傷為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人民法院應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計算方法主要依據醫院的診斷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營養費應當依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上的“出院後需加強營養”的說明。根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一般情況下,傷情在輕傷以下,比較輕微且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用賠償營養費。受傷為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人民法院應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賠償的主要專案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專案一樣,但是保險賠償是有限額規定的,超過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將不會賠償,將由應當承擔責任的肇事方承擔。
被車撞了應該找對方賠錢,對方會找保險公司來處理,給您的損失定價,然後對方拿您的發票去保險公司報銷。請記住,您的損失第一責任人是對方。如果被撞了找不到對方,需要開具公安部門事故證明,自己保險公司僅賠7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被車撞了可以得到下列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輔助費;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