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二號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三年;按照租賃期和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則確認攤銷期限,公司按一年攤銷。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業的自有固定資產發生的裝璜、裝修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租賃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則分期攤銷。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二號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三年;按照租賃期和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則確認攤銷期限,公司按一年攤銷。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業的自有固定資產發生的裝璜、裝修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租賃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則分期攤銷。
在稅法上,開辦費分期攤銷的時間根據企業選擇的方法而定,具體方案為:
1、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遵從了《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十條規定,開辦費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3、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依照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計提固定資產按成本進行攤銷,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對於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還應考慮棄置費用。外購固定資產分為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兩類。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