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增加撫養費如果有正當理由的,一般會判決透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要求增加撫養費如果有正當理由的,一般會判決透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當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夫妻離婚後,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撫養費的標準應當根據子女需要、雙方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如果有固定收入的,則按照其月收入的20%-30%給付。如果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參考當地消費水平確定。通常情況下,撫養費按照雙方離婚時約定的金額支付。但是,如果出現子女患病、上學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增加撫養費的,也可以向另一方主張適當增加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人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人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口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