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透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透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的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對應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對方 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