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上見義勇為就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就是為了他人利益,一般是指他人人身、財產免受損害而管理他人事物。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無因管理之債發生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明確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些規定可作為見義勇為索賠案件的處理依據。
無因管理不屬於單獨行為。
無因管理在法學上的定義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簡言之,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為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所以它是“事實行為”的一種。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1、算。過期後駕駛證就失效了,再駕駛機動車,雖然不完全算是無證駕駛,也等同於無證駕駛,因為失效的駕駛證等同於無。
2、但由於畢竟是有駕駛證的,所以對於超期未換證仍然駕駛機動車的,只是罰款200元,只要把200元罰款交了,並將其他的違章罰款全部交清,就可以更換駕駛證了。如果超過一年不換證,駕駛證就要登出 ...
無因管理包括三種類型:(1)誤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誤信管理。誤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管理。產生誤信的原因有幾種,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所承擔的責任亦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 ...
有駕照沒帶不算無證駕駛。無證駕駛,顧名思義就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準駕不符和駕駛證過期沒更換相對應的合法準駕證明的情況下駕駛該機動車。而有駕照沒帶顯然是已經取得駕駛資格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
實際上我國《民法總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對無因管理作出分類。但是在理論上,經常會將無因管理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其實就是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也就是說管理人雖然管理了他人事務,但卻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比如說管理人張某將李某所有的土地,誤認為歸自己所有,並請僱工為 ...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債務免除是無因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 ...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舉例:如甲家的牆是危牆,鄰居乙出於好心將其加固。則乙的行為產生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特徵為:管理人要有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