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如果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則只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2倍的標準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