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存續期間,雙方因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以及為了撫養非婚生子女而發生的債務,應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一方為了自己生活或經營而發生的債務,應由一方自己承擔。
以具有特定目的的贈與來解釋解除婚約後的贈與物返還問題比較妥當。
不過,在此還應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婚約期間一方在平常消費中對第三人的給付不應視為對他方的贈與。
二是贈與物價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贈與人不應再要求返還。
三是價值大的贈與物,受贈人已經處理的,應向贈與人折價償。
以訂立婚約為名騙取他方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財產,構成詐騙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解除婚約後要求返還彩禮的規定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 ...
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需要存在以下情況,法院才支援:
1、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一起生活的;
3、給彩禮的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 ...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麼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麼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
因為給付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的,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援彩禮返還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後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 ...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有下列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