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應該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