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2款規定:“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2款規定:“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返還。
被騙的錢能不能要回來要看是否把贓款已經追繳了。
騙子被抓追究其法律責任是必然的,但被騙的財物是否可以追討回來則是未知數,如果追繳回贓款贓物,可以按比例給受害人賠償。如果沒有收繳到贓款贓物,再怎麼找人也要不回來。
如果追贓不成功,受害人也可在判決後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1040陽光工程,以號稱是國家在背後暗中支援,一本萬利的好專案,矇騙了成千上萬的人,投資69800元,最後收到的回報可高達1040萬元,這樣的回報相對於很多普通階層的人來說,誘惑力無疑是巨大的,從而使得大量的人不顧後果地加入。
進入傳銷被騙的錢一般是不能要回來的。當事人被騙加入傳銷,是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透過法律途徑應當被追繳,收歸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