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訂婚禮金屬於彩禮,且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是需要退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訂婚禮金屬於彩禮,且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是需要退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金的退還,要看雙方具體的約定,或給付人的違約是否給收受方造成損失來決定是否應該退還訂金。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被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結婚不到半年離婚禮金是否要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