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根據上繳的增值稅計算提取的。城建稅的計算應交城建稅=增值稅×城建稅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徵的一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徵: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二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於“二稅”稅額,本身並沒有類似於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徵稅物件;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一般納稅人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根據上繳的增值稅計算提取的。城建稅的計算應交城建稅=增值稅×城建稅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徵的一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徵: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二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於“二稅”稅額,本身並沒有類似於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徵稅物件;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城建稅:7%(縣城5%)計稅額為當期交納的營業稅額+增值稅+消費稅。 教育費附加:3%,計稅額為當期交納的營業稅額+增值稅++消費稅。具體詳情如下:
1、城建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教育費附加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徵收的一種附加.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第50號文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是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分別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計提城建稅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期末結轉到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稅金及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和消費稅為計稅依據徵收的一種稅。其納稅人為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分別與兩項稅金同時繳納。稅率因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從1%-7%不等。
公式為:應納稅額=(實納增值稅+實納消費稅)×適用稅率。
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