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1、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3、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4、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5、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6、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7、另外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擔保。財產被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
訴前財產保全法律程式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3、擔保;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