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不提供擔保的情況有哪些

  1、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3、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4、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5、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6、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7、另外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擔保。財產被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

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法律程式

  訴前財產保全法律程式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3、擔保;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怎麼確定管轄權

  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被向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財產保全解除哪些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什麼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提交以下證據和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 ...

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

財產保全的時間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 ...

財產保全費用是怎麼收取的

  訴前財產保全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 ...

財產保全法定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