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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構成拐賣兒童判幾年

認定構成拐賣兒童判幾年

  認定構成拐賣兒童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認定構成非法行醫判幾年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來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構成貪汙犯罪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拐賣人口

  該行為將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加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

虐待兒童

  虐待兒童即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 ...

故意傷害構成輕傷最高

  故意傷害構成輕傷最高判三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 ...

認定構成非法採礦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對非法採礦罪的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

認定構成故意縱火罪

  認定構成故意縱火罪的量刑標準有以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 ...

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刑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 ...

挪用資金60萬

  這屬於數額巨大的情形,量刑的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判處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