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採用的是概括性的規定,未明確列舉,但透過《母嬰保健法》可以得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性病、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我國《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採用的是概括性的規定,未明確列舉,但透過《母嬰保健法》可以得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性病、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