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簽了認罪認罰書之後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最高院關於認罪認罰,其還沒有判刑和執行刑罰,不存在減刑問題,而是“從輕減輕處罰”。
2、至於如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酌情決定。如果不是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式進行審理。這是程式上的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