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過的發票不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作廢。
【法律依據】
<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認證過的發票不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作廢。
【法律依據】
<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不能作廢,符合實際業務要求的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根據下列要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以及銷售方已抄稅認證的發票在當月不能按作廢處理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的有關事宜。
原則上已經認證的發票不允許對方作廢。但是實際上有時候在溝通不暢的時候,會出現一方認證一方作廢重開的情形。處理辦法是,認證方做進項稅轉出即可。但是發票不能退給對方,對方作廢之後沒有作廢發票在手邊,對於稅務的發票專項檢查需要出具說明。因此這需要購銷雙方功能協調。當然還可以讓銷售方次月開紅字發票的方式處理。這種方式非常規範,但是稍稍有點麻煩而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該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資料電文。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後,尚未收回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可以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