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營養費一天的賠償標準,應該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乘以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比例來進行計算。之所以要支出營養費是因為受害人即使透過一般飲食也達不到受損害身體的需求,所以要進行營養補充。這一筆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費用,是對受害人的輔助治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我國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營養費一天的賠償標準,應該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乘以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比例來進行計算。之所以要支出營養費是因為受害人即使透過一般飲食也達不到受損害身體的需求,所以要進行營養補充。這一筆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費用,是對受害人的輔助治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