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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誰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有權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是利害關係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是利害關係人;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是利害關係人;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是利害關係人。

誰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撤銷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是誰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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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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