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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是否能經過法院確認效力

調解協議是否能經過法院確認效力

  可以。雙方的調解協議是可以經過法院來確認的,但是,要求你們雙方共同在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提出,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由法院進行審查,最終決定是否確認這個協議的內容。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屬於哪一種訴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不是訟訴程式解決,不屬於訴訟的一種。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1、是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其效力的案件。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得到化解,所達成的協議。

  2、要求法院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違背法律規定;確認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3、當事人對協議效力處於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在認識上出現分歧時,由協議一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法院對協議認定有效或者無效的訴訟行為,即當事人間的矛盾,尚未得到解決,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就當事人的分歧作出評價。

  4、確認調解協議案件,適用於特別程式,即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

如何進行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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