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報名中法定監護人指父母。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高考報名中法定監護人指父母。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燃料也屬於材料,如果企業在生產產品的過程中消耗的燃料數量較多,可以單獨設定“燃料”總賬科目,並在產品成本明細賬中單獨設定“燃料及動力”成本專案,用以歸集和分配所發生的燃料費用。
如果所消耗的燃料數量不多,可以將燃料併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和材料費用一樣,燃料費用也是按用途進行分配的:直接用於產品生產的材料費用計入各種產品成本明細賬的“燃料及動力”成本專案,如果是生產一種產品發生的材料費用,可直接計入該產品成本明細賬的“燃料及動力”成本專案,此時的燃料費用屬於直接計入費用。
如果是生產幾種產品共同發生的燃料費用,可分配計入各種產品成本明細賬的“燃料及動力”成本專案,此時的材料費用屬於間接計入費用。
間接計入的燃料費用在各種產品之間的分配可以採用燃料定額耗用量分配法、燃料定額費用分配法、重量比例分配法、實際產量分配法、產品體積分配法等等。
監護人和法定監護人有以下區別:
1、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委託監護人。
2、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總則》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總則》第28條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