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人的作用在於證明該約定事項是存在的。證明人簽字的效力,是見證的效力,和擔保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思表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綜上,證明人不具有還款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證明人的作用在於證明該約定事項是存在的。證明人簽字的效力,是見證的效力,和擔保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思表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綜上,證明人不具有還款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借車發生事故,車主如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