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首先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聯絡方式等具體資訊;其次,應當寫明申請事項,請求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具體的事項,在事項中寫明自己想要變更的具體請求。記得寫明,現申請人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准。最後,寫明申請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首先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聯絡方式等具體資訊;其次,應當寫明申請事項,請求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具體的事項,在事項中寫明自己想要變更的具體請求。記得寫明,現申請人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准。最後,寫明申請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定義不同: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式法上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對於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也就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關於受理的條件,不得透過司法程式主張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適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已經進行實體審理之後,對當事人是否能夠勝訴的評價,所以應適用判決的形式。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後,是對程式上的評價,所以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產生的後果不同。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物件。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增加訴訟請求只能在開庭前或者庭審過程中提出。所以,開庭後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會受理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