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作用:債的保全,主要運用與保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導致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債的保全屬於法律制度。如果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權利,叫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發起請求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利。
財產保全的作用:債的保全,主要運用與保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導致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債的保全屬於法律制度。如果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權利,叫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發起請求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3、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
婚前財產協議只是一種習慣性的叫法。這是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此類協議保護的是婚前財產。在法律上,婚前財產協議屬於夫妻財產協議的一種,無論是婚前籤還是婚後籤,都是有效的。保護婚前財產只是一個作用,還有其他作用。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以及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增值、收益。2、明確雙方婚後財產製度,是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3、可以約定將來如果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