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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程式怎麼走

財產保全的程式怎麼走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式是怎樣的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式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的程式,避免財產遭受損失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影印件;(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法律程式

  訴前財產保全法律程式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3、擔保;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 ...

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

  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是: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與 ...

財產保全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在申請者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才能申請的,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事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 ...

財產保全有用嗎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   財產保全有用,如果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做了財產保全,且保全到財產的話,有利於後面的強制執行,勝訴後就有財產可以執行。法律依據 ...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的車怎麼取出來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解除後,可以申請提取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的規定: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財產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

財產保全是否優先清償

  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就被保全的財產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判決生效後難以執行,而將執行程式中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提前到判決生效前實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 ...

訴前財產保全怎麼確定管轄權

  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被向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