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應包括下列幾點: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手房協議購買合同書內容有買賣雙方的基本資訊;房屋地址與產權情況;房款、期限、地點;違約責任說明;合同約定的具體條款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以及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遵循下列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有下列問題:
1、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2、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3、如果雙方的房子是按揭買的,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 ...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勞動報酬;
2、工作時間;
3、休息休假;
4、勞動安全與衛生;
5、補充保險和福利;
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7、職業技能培訓;
8、勞動合同管理;
9、獎懲;
10、裁員 ...
離婚協議欠條格式內容有寫明借款人以及保證人的身份資訊,其次,寫明欠款的原因以及欠款的金額;寫明歸還時間、違約金比例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最後,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 ...
1、按能否被2整除分為奇數和偶數,奇數:不能被2整除的數叫奇數,偶數:能被2整除的數叫偶數。
2、按因數個數分可分為質數、合數、1和0,質數:只有1和它本身這兩個因數的自然數叫做質數,合數:除了1和它本身還有其它的因數的自然數叫做合數,1:只有1個因數。它既不是質數也不是合數,當然0不能計算因數,和1 ...
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有:
1、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婚前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
3、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1、裝飾服務。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2、修繕服務。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3、工程服務。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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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有:
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