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房屋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後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但是僅限於第一年,第二年後將繼續全額交付。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房屋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後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但是僅限於第一年,第二年後將繼續全額交付。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房沒住也是需要交物業費的。這是因為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用的義務,直接源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物業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一種公共性服務,一個小區不會因為某一個人或幾個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會減少。即使個別業主沒有實際在小區內居住,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對於小區內的保潔、保安、綠化、房屋及公共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經展開,並未因此而減少工作量和費用支出。
所以房屋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後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但是僅限於第一年,第二年後將繼續全額交付。
房子沒住需要交物業費的,物業公司服務的物件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1、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主要包括垃圾清運費、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化糞便費、小區公用裝置維修費、公共照明的電費、電梯執行費等。從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裝置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並不是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
2、從這個意義上講,物業公司服務的物件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業主的房屋是否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服務。業主構買房屋的目的是投資,而物業服務也為業主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業主亦是物業服務的受益者。
3、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不交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也就是說,如果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房屋無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物業費抗辯的,法院都不會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