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繼承;是指房屋產權人去世後房屋產權由被繼承人名下過戶到繼承人名下的房屋產權過戶叫房屋產權繼承。
房屋產權繼承的條件必須是房屋產權人已經去世,有遺囑的按遺囑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程式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屋產權繼承;是指房屋產權人去世後房屋產權由被繼承人名下過戶到繼承人名下的房屋產權過戶叫房屋產權繼承。
房屋產權繼承的條件必須是房屋產權人已經去世,有遺囑的按遺囑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程式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一直以來,提起儒家許多人第一反應就是孔孟之道,似乎孔子和孟子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但事實上,只要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實並非如此,施蟄存先生就曾提出過孔孟思想是被後人“捏合”在一起的,其實他們的思想並非一致。
施蟄存先生說:“孔孟思想,是一種思想,還是兩種思想?天下沒有兩個思想相同的人,孔孟思想,畢竟還是兩家。”(施蟄存《閒話孔子》)。以我之膚淺,也能列舉孔子思想與孟子思想的若干區別。
孔子衡量人的價值的“尺”是爵位,孔子是以爵位上下定人之尊卑的;孟子衡量人的價值,卻有爵、齒、德三把標尺;
孔子之“仁”關注的是“禮”,重在束“下”,孟子之“仁”關注的是“民”,重在規“上”;
孔子的“四絕”(《論語·子罕篇第九》雲:“子有四絕,曰: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偏重天理,而孟子的“四端”(《孟子·公孫丑上》雲:“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偏重人性。
僅此三條,便可證實“天下沒有兩個思想相同的人”,哪怕是被合稱為“孔孟之道”的孔與孟也都“自成一家”。
當然,孔子與孟子有許多相同或相近之處。其一、他們都“法先王之道”,缺陷是不能與時俱進;其二、他們都“行仁義之化”,缺陷是對“利”的絕對排斥;其三、他們的那一套都不見容於當世,故有“仲尼菜邑陳蔡”而“孟軻困於齊梁”。
孔子與孟子還有一點相同的,就是他們對於“法先王之道,行仁義之化”,都有一種“當仁不讓”的使命感。孔子困於匡邑之時說:“周文王死了以後,周代的禮樂文化不都體現在我的身上嗎?……上天如果不想消滅這種文化,那麼匡人又能把我怎麼樣呢?”
孟子則是在離開齊國的時候對充虞說:“五百年必定有稱王天下的人興起,其間必定有著名於世的 賢人。周興起以來已有七百多年,……上天如果想安撫治理天下,當今之世除了我還會是誰呢?”兩者相比,孔子說得比較含蓄,孟子說得比較直露。但對於孟子來 說,這並非狂言。例如,“仁義之化”而為“仁政”,“先王之道”而為“王道”,或許就是他對儒家文化的貢獻,至少在《論語》之中,未必能夠找出這兩個概 念。
後人將孔子與孟子都歸入儒家,未必有錯。但我們現在所要吸取的一個教訓是,不能什麼事情都只 注意合,而不會分。合的好處是易記,一下子記住了兩個“子”,要用時一言以蔽之,彷彿佔了大便宜;然而,你真想要了解孔子孟子的思想和思維方式,那還是要 分開剖析才行。既能綜合,又能分析,庶幾可算得研究。如果只會籠而統之地說個大概,那隻能蒙人蒙己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