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追訴時效怎麼規定
走私毒品罪追訴時效怎麼規定
走私毒品罪追訴時效是,可能被判3到7年有期徒刑,那麼追訴時效是10年;若可能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15年;可能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訴時效是20年;而在20年以後仍是存在被追訴的可能。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走私毒品罪追訴時效是多長時間
走私毒品罪追訴時效是,可能被判3到7年有期徒刑,那麼追訴時效是10年;若可能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15年;可能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訴時效是20年;而在20年以後仍是存在被追訴的可能。
根據《刑法》規定: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走私毒品罪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療事故罪追訴時效怎麼計算的
醫療事故罪追訴時效的計算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醫療事故罪屬於結果犯,以實際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應理解為犯罪結果發生之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南寧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走私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 ...
走私毒品罪犯罪主體的是什麼
走私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 ...
長春走私毒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走私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 ...
過了追訴時效還判罪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超過追訴時效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是不會判決有罪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刑事追訴時效期間是: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
關於申訴的時效規定
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之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