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透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透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定義不同: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式法上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對於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也就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關於受理的條件,不得透過司法程式主張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適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已經進行實體審理之後,對當事人是否能夠勝訴的評價,所以應適用判決的形式。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後,是對程式上的評價,所以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產生的後果不同。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RAM和ROM相比兩者的最大區別是RAM在斷電以後儲存在上面的資料會自動消失,而ROM不會自動消失,可以長時間斷電儲存。
一般來說會比較難以理解RAM與ROM和平時所說的執行記憶體和硬碟容量有什麼關係,其實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是一樣的,但從計算機和手機的角度來說又有一些區別。從電腦來說一般比較好理解,RAM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執行記憶體,它的確是隨時可讀寫的。因為CPU處理的資料都是以執行記憶體為中介的。
RAM(RandomAccessMemory)又稱作“隨機儲存器”,是與CPU直接交換資料的內部儲存器,也叫主存(記憶體)。它可以隨時讀寫,而且速度很快,通常作為作業系統或其他正在執行中的程式的臨時資料儲存媒介。當電源關閉時RAM不能保留資料。如果需要儲存資料,就必須把它們寫入一個長期的儲存裝置中(例如硬碟)。
ROM(ReadOnlyMemory)又稱作只讀儲存器。ROM所存資料,一般是裝入整機前事先寫好的,整機工作過程中只能讀出,而不像隨機儲存器那樣能快速地、方便地加以改寫。ROM所存資料穩定,斷電後所存資料也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