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也可以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也可以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對方沒錢的,或者有錢不還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人民法院調查確無財產可執行的,可中止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起訴後如果對方確無償還能力、無可執行財產,那麼法院只能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即對方有償還能力後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