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4、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起訴離婚受理法院的確定是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可以單方去法院訴訟離婚,傳票郵寄給對方,如果不出庭廣告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 ...
單方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意一方單獨向法院起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離婚的被告只有一個,所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一般是兩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
女方起訴離婚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 ...
起訴離婚應當提供結婚證,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影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 ...
在我國起訴離婚開庭審理的時間是由法庭決定。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那天開始,人民法院一般會在七天之內決定立案或者是不立案。立案以後的五天內法院會將起訴狀的副本發給被告,只有在開庭前三天才會通知原被告雙方。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
離婚案件的起訴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
3、法院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離婚的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3個月內能審結;若適用普通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