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是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式來進行的,如果雙方提交的證據都充分的,法院根據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基本認清事實情況的,最快就會在六個月內結束一審程式,判定雙方當事人離婚。但是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例如財產分割不明確,還有隱藏的財產等,會適當延期。延期需要向院長申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最長就十二月內結束離婚程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時間。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此外,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如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則需要在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因此,起訴離婚最長可能會有一年多的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有普序和簡易程式,普序是6個月,簡易程式是3個月。 ...
法院不必然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滿足法定離婚情形,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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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起訴離婚如果是簡易程式審理三個月,如果是一般程式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
二次起訴離婚又上訴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決是否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通常是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一方起訴離婚後分居2年才能判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
起訴離婚,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般為6個月,具體適用什麼程式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確定。
在訴訟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均採取簡易程式審理,即在基層法院並由一位法院獨任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到法院做出判決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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