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處理方式是第一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過6個月後再起訴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處理方式是第一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過6個月後再起訴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方不同意能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那就無法協議離婚,只能採用訴訟離婚的形式。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是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方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訴訟中,若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不存在法定離婚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該訴訟程式一般是三到六個月,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後,可待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後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離婚,該程式時間與第一次訴訟時間相一致,也就是三到六個月,以上時間加起來,一方不同意離婚至少可以拖一年半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