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最快的時間應該在六個月之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法院採用的是普通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下達判決書。如果法院採取的是簡易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單方起訴離婚要多久可以判離是不一定的。如果證據充分,三個月就可以判決離婚。如果不符合離婚條件,多長時間法院也不會判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 ...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判定的,與起訴離婚的次數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 ...
向法院起訴離婚簡易程式最快為立案後三個月,普通程式為6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
我國法律對離婚法院立案受理後,並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
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立案以後,人民法院要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然後人民法院要在收到答辯狀的五日內傳送原告,然後要組成合議庭或確定獨任審判員。
但一般案件應當在立案 ...
通常離婚案件按照簡易程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因此,離婚糾紛一般少則三個月,多則六個月。第一次起訴離婚時,若對方堅持不想要離婚,法官認定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那第一次起訴一般不會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六個月之後再提起第二次訴訟,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離婚,法官一般 ...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等半年之後再上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 ...
離婚訴訟如果適用普通程式,一般需要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所以起訴離婚需要的時間短則三個月,長則可以達到一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