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向法院起訴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單方向法院起訴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離婚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程式如下:
1、撰寫起訴書;
2、向管轄法院遞交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3、法院審查並受理;
4、開庭審理;
5、法庭調查;
6、法庭辯論;
7、法庭調解;
8、宣判。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離婚一審訴訟簡易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結束,公民因離婚案件起訴至法院後,如果夫妻雙方法律關係簡單清楚,涉及的糾紛並不複雜,法院會直接按照簡易程式處理該類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