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後,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因此,協議離婚的所需要的是時間主要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
如果夫妻雙方對協議離婚的全部內容都達成了約定,那麼協議離婚需要很短的時間就可以辦理。
但是,實踐中協議離婚有可能會由於種種原因而陷入僵局。比如:雙方不能就孩子的撫養問題、財產的分割問題等在短時間內達成共識,那麼就必然會造成離婚不成。這樣一來,協議離婚就遙遙無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根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據此,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