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並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經本人核對確認簽字。民警將會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資訊核對後,對身份證補辦人進行資訊採集和證件辦理。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的規定,遺失補領、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攜帶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並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經本人核對確認簽字。民警將會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資訊核對後,對身份證補辦人進行資訊採集和證件辦理。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的規定,遺失補領、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身份證丟失之後,補辦身份證需到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補辦,補辦時需攜帶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報失登記表》進行身份證補辦。
補辦的過程需要重新拍照,並且需要繳工本費,到時拿著回執就能到辦證的公安機關出領取新的身份證即可。
【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1、身份證丟了可以異地補辦。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便民服務中心)申請換領、補領二代居民身份證。
2、居民身份證,分為實卡身份證和EIDCard(電子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