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戶政大廳申報掛失。
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須由公民本人提出申請。
負責掛失申報工作的公安機關應當核驗公民的身份資訊,核實的應當現場受理。居民身份證的掛失申報不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戶政大廳申報掛失。
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須由公民本人提出申請。
負責掛失申報工作的公安機關應當核驗公民的身份資訊,核實的應當現場受理。居民身份證的掛失申報不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身份證丟失了去補辦是需要有效的戶口簿原件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去辦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2、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專案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3、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1、身份證丟失之後,有可能會被別人撿到,並且也很有可能會被利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但是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麼做。
3、其次,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