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的身份證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應,但若經身份證本人簽字,並註明影印件用途,提供時間等,那麼就會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條例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公民應當隨身攜帶並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在辦理選民登記、戶口登記、兵役登記、婚姻登記、入學、就業、辦理公證事務、前往邊境管理區事務等事務時,若需要證明身份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影印件。但是,相關單位要求身份證影印件必須經身份證本人簽字,並註明影印件用途,提供時間等,才有法律效力。
單獨的身份證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應,但若經身份證本人簽字,並註明影印件用途,提供時間等,那麼就會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條例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公民應當隨身攜帶並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在辦理選民登記、戶口登記、兵役登記、婚姻登記、入學、就業、辦理公證事務、前往邊境管理區事務等事務時,若需要證明身份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影印件。但是,相關單位要求身份證影印件必須經身份證本人簽字,並註明影印件用途,提供時間等,才有法律效力。
關於合作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的問題,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訂立合同需要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依法成立的合作協議,也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且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除外。
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掛名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股東,一旦需要承擔責任,該股東無法避免。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於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