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會被強制報廢。
車輛一旦報廢,是不能上路行駛的,如果上路的,屬於交通違章,會受到交通處罰。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當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會被強制報廢。
車輛一旦報廢,是不能上路行駛的,如果上路的,屬於交通違章,會受到交通處罰。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造成了損傷,保險公司會主張“以修為主”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車輛報廢的標準,就會按照合同上面簽訂的條款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用來修理車輛。如果當車輛損傷已經達到了報廢的標準,即評價車輛的維修費用與車輛的實際價值相同或者更高時,保險公司就會按照車輛報廢保險理賠。所以,如果車主自己認為愛車報廢了,是不能申請報廢索賠的,還要看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對於新手,由於缺乏經驗,十分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很多車輛的一兩個配件的維修費用就達上千元了,因此,很多車主合理購買車損險,輕則車身部分變形,重則車輛報廢,均可獲得一些補償。
1、車輛報廢后車牌由車管所收回,如果您自己還想留著的話,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三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2、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3、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14日釋出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4、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5、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