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繼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繼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限額先行賠償,不夠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首先關於財產類的損失,主要是對方車輛的維修費,如果對方是新車且損毀特別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車輛貶值費,如果對方車輛屬於營運車輛,還需賠償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等。
其次,如果本次事故涉及到人員傷亡,還需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傷者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交通費;如果傷情比較嚴重,涉及到傷殘的,那麼在之前的基礎上還需按照傷殘等級另外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後續治療費、整容費、康復費及住宿費。如果事故造成對方當場死亡,則需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及處理本次事故家屬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車禍追尾全責由全責方所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