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因車輛損毀無法駛回原籍的,車主可直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報廢由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報廢)。
2、車主可攜帶與機動車有關的證件例如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主身份證等)前往車管所或當地指定的機動車報廢公司進行報廢。
3、報廢流程:車主直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報廢由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同時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辦理機動車登出登記。。
1、可以,因車輛損毀無法駛回原籍的,車主可直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報廢由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報廢)。
2、車主可攜帶與機動車有關的證件例如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主身份證等)前往車管所或當地指定的機動車報廢公司進行報廢。
3、報廢流程:車主直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報廢由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同時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辦理機動車登出登記。。
1、由於事故或使用時間過長等各種原因,車輛在外地損壞無法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條,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
2、具體辦法是,在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3、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登出登記。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當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透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資訊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然後辦理登出登記,並出具登出證明。
可以,但必須向車輛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出具機動車異地解體證明。在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