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車輛損失險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車輛損失險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車輛損失險保險人的義務有:

  1、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保險費及其支付方法等內容。

  2、保險人應24小時受理被保險人的出險報案,保險人接到報案後應及時查勘現場或明示處理意見。

  3、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情節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指引及有關資料,並應跟蹤服務。

  4、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有充分理由認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規定義務而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車輛出險對保費有哪些影響

  1、先分清是誰的責任:如果本次事故你不用負責,那麼將不會影響保費,所以在劃分責任時請別輕易攬責,否則來年買保險你會心疼的。如果有責又需要保險公司理賠的情況下,就一定會影響保費了。

  2、損失2000元內:交強險出險理賠不影響商業險保費,交強險和商業險是分開計算保費的,如果只是交強險出險,那麼,理賠次數的多少隻會對交強險的優惠有影響,不影響次年商業險的投保折扣。

  3、損失2000以上,考慮商業險索賠:當對方損失超2000元,或本車車輛需理賠,這是就得動用商業險了,那麼在一定程度上還是會產生影響的。

  4、當年已理賠次數越多,小事故走保險就越不划算。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哪些

  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投保人的義務哪些

  1、繳納保費,投保人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以及約定的金額繳納保險費,因此投保人需要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   2、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詢問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情況時,投保人因如實告知。   3、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4、如果被保險人情況發生變化,例如危險程度增加也應該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

擔保人的義務哪些

  1、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有義務代為償還;   2、應當公佈所擔保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諮詢;   3、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對是否提供擔保給予答覆;   4、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等。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18條 ...

車輛年檢新規定哪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沒有年檢標誌、交強險標誌、號牌、駕駛證、行駛證,均可以扣車。罰款20-200,駕駛證扣1分。2019車輛年檢新規定有:   1、對於車輛貼膜使用,規定為所有車輛車窗的貼膜透明度必須要達到70%以上,保證我們在開車時有良好的視野。   2、機動車輛異地檢驗,無需再辦理委 ...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哪些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有:   1、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給予供養,當夫妻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另一方負有扶養和照顧對方生活的義務;   2、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   3、配偶一方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 ...

居間人義務哪些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2、忠實義務。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4、隱名和保密義務。   5、介入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

從業人員的義務哪些

  從業人員的義務有:   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 ...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哪些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   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