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違反限行的處罰是:
違反限行規定的行為將以"違反交通禁令標誌"被處以1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實行單雙號限行措施。機動車違反限行規定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不受限行規定的車輛: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1、哈爾濱單雙號限行情況如下:車牌尾號最後一位阿拉伯數字為1、3、5、7、9的車輛只准許單日通行;車牌尾號最後一位阿拉伯數字為0、2、4、6、8的車輛只准許雙日通行。哈爾濱單雙號限行時間:每天6時30分至19時。哈爾濱單雙號限行路段:兆麟街、地段街、尚志大街(含尚志海城橋,滿洲里街至友誼路)、工部街、北安街5條街路實行單雙號限行。
2、哈爾濱限行車規定:公交車、計程車以及上下學期間乘載學生的專業校車不限行。其它機動車輛:車牌尾號最後一位阿拉伯數字為1、3、5、7、9的車輛只准許單日通行;車牌尾號最後一位阿拉伯數字為0、2、4、6、8的車輛只准許雙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