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係的婚姻。
軍婚分居兩年是不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除非軍人自身同意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係的婚姻。
軍婚分居兩年是不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除非軍人自身同意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軍婚分居兩年不能自動離婚。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此除非軍人自身同意離婚,否則如果軍人的配偶想要離婚的,必須要軍人有賭博、重婚等重大過錯,分居兩年是不適用軍人離婚的規定的。
夫妻分居兩年是不會自動離婚的,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後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